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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保洁员意外死亡 公厕承包人该不该赔偿?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9-26 09:36:03

  一名厕所协助保洁员在打扫卫生时不幸意外死亡,而厕所承包人李某是位经济困难的下岗职工,围绕死亡索赔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纠纷。近日,沧浪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与双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信访局合力成功调处了这起意外死亡索 
赔案,有效化解了纠纷。

  60多岁的蔡某来苏州打工之后,在一处公共厕所担任保洁人员。2010年12月,他因脑血栓病突然发作,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蔡某死亡了,家属难以接受这一残酷事实。他们提出,人是在工作期间死亡的,就应该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后,死者家属便多次向公厕承包人李某、该公厕的主管单位等交涉要求数万元的赔偿。

  沧浪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该公厕的主管单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集中商讨处理方案,并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人员向死者家属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理清涉及纠纷的法律关系:该公厕属于主管单位发包给自然人李某管理的,李某一个人照看不过来,就自行从社会上找了一个外地来苏打工的蔡某帮忙做做清洁,李某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上所说的用人单位,因此难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另外,蔡某死亡时已60多岁,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在工作期间死亡已经医院确诊为旧病复发,并非因公致伤,且脑血栓病发后经过48小时以上的抢救无效才死亡,因此也难以视同工伤。李某虽作为蔡某的雇主,但是对于蔡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过失。

  经过调解,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得知,李某是位下岗职工,难以承担数万元的经济补偿。死者家属不仅要求李某承担蔡某的抢救及医疗费用约5000元,还要求李某给予5万元作为人身损害赔偿。

  在调解员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耐心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慰和劝导,zui终死者蔡某的儿子同意由李某一次性补偿5万元了结此事。

  为了让死者家属能顺利地料理安葬及返乡事宜,公厕的主管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代李某垫付5万元给蔡某的家属作为补偿。相关三方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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