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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点女清洁工“捡“金案:捡拾物品交出无罪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9-26 09:36:00

  清洁工“捡”300万元金饰惹官司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没了身份

  “捡”300万金饰 清洁女工面临刑责

  从天而降的巨大财富给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带来了大麻烦。

  去年12月9日,梁丽在垃圾桶旁的一个行李车上捡到了一个小纸箱,她以为是旅客丢弃的,便存放在洗手间内。当天中午,在听梁丽说捡到了一个纸箱,里面可能是“电机”之后,两个同事打开了纸箱,里面居然是一包包黄金首饰。

  梁丽将纸箱带回家中。很快她就被同事告知,失主报了警。梁丽答应第二天上班时交上去。当晚,*便找上门来,在劝说之下,梁丽从床下拿出了纸箱,和民警回了派出所。

  原来,事发当天一早,珠宝公司员工便报案说丢失一个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经鉴定,梁丽带回家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289万余元。

  *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而按照盗窃罪的条款,涉案数额巨大,zui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目前,此案已退回*机关补侦,事隔近半年,梁丽尚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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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成人请求放梁丽一马

  《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一文刊登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各大门户都在显著位置转载,很多都开辟了网友投票,让网友表明对梁丽案的态度。至今,在几家门户的投票中,已经有超过60万的网友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被称为“女许霆”的梁丽,支持率达到90%左右。

  中华网网友表示:“这只是清洁工道德品质的问题,如果捡到贵重东西后潜逃,可以判为非法占有,但梁丽只是带回家,而且全数交出,根本无罪!”“虽然清洁工是有私心,但失主就没有责任吗,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没有妥善保管,分明就是引导人家犯错。不能判清洁工有罪,于情于法都不能让人信服。”

  “清洁工应该算是内部员工,就算是捡到的东西也应及时交公,而不能带回家;当发现是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时更不能私分掉,构成犯罪是理所当然的了。”一名合肥的网友的留言在支持梁丽的声音中显得有些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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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拾物品交出无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律师认为,此案公布的情节不够完整,尚不足以说明这个小纸箱是遗忘物,还是主人暂时离开的有主物,因此还不能妄下判断。李律师分析说,这个区别就是,如果东西属于有主物,虽然行李车在垃圾桶附近,也可以推定不是被丢弃的物品,趁人不在拿走就是盗窃。但如果物主已经登机,将物品遗忘,在此情况下拿走就应属于捡拾遗忘物。

  对于捡拾物品后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有明确描述:“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李律师说,从常理上讲,一般不会有人将包装好的东西丢弃,或者说将要丢弃的东西仔细包装好再丢弃,因此应该能够判断出这个纸箱是有价值的、他人的东西,顶多是遗失物。作为清洁工,应当知道这样的东西是应当交到机场捡拾物品招领处,而不应当拿回家的。梁丽的行为确实属于个人的私心,也应该违反了机场对处理旅客物品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捡拾物品如果被主人索要,交出去就无罪。李律师认为,不要因为个人的贪心一念之差就毁掉梁丽的终身,她毕竟不是以盗窃为职业的人。

被冒名顶替 罗彩霞该不该索赔

  天津示范大学学生罗彩霞被自己的高中同学王佳俊在高考后冒名顶替进入了贵州师范大学学习。直到高考后5年,罗彩霞才因为办银行业务时发现。

  2004年,湖南学生罗彩霞和王佳俊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的高考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高考成绩为335分,均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为了让女儿上大学,找到班主任老师拿到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关系让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并利用曾从*部门弄到的一张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成功地让女儿王佳俊冒用罗彩霞的户口、档案等身份信息被贵州师范大学定向录取。

  在身份被盗用后,罗彩霞面临一系列的“身份危机”:不能考驾照、无法办理贷款,拿不到教师资格证,甚至连户口都被销掉。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罗彩霞的合法权益也变得尤为迫切。

  网络民意

  挺罗倒罗各有说辞

  在王佳俊的父亲被刑拘、老师被双规、罗彩霞提出13万余元索赔之后,网上的声音开始有些对立。索赔的理由、惩治的程度都成为激辩的焦点。

  支持者认为王佳俊不值得同情!仗着有个做官的老爸,冒名顶替别人这么多年。罗彩霞应该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身份,跟腐败势力斗争到底。

  但也有反对者认为,王佳俊父亲被抓,老师受处理,自己也被开除,似乎有点往死路上逼人的意思。而罗彩霞当年参加高考后,未被高校录取,王佳俊冒名顶替对罗彩霞没有很大精神伤害,索赔有些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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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顶替者理当赔偿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卫爱民律师认为,冒名顶替者主要侵犯了受害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首先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冒名顶替的假“罗彩霞”们是直接侵权人,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受害人因被冒名顶替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在这些顶替事件中,伪造受害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用于冒名顶替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在造假过程中,*机关或教育部门的人也参与其中,也应该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而学校在学生报到过程中,疏于审查,放纵了犯罪和违法行为,使造假者蒙混过关,也有一定的责任。

  作为受害者的“罗彩霞”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上述单位和个人对其被冒名顶替所受损失进行共同赔偿。作为造假者和冒名顶替的个人应该接受退学等相应处分,公开赔礼道歉,让社会对他们的人格降低评价,造成压力,同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让冒名顶替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考试报名一般都有本人照片、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但对于冒名顶替之后这些信息的明显不同怎么会被确认,层层过关?冒名顶替者和受害人毫无相似,却可以伪造得到身份证、学生档案等一系列证明材料。”

  卫律师表示,冒名顶替事件的核心问题不仅仅是侵犯他人权利,而是探究出原因后防止此类事件继续发生。比如教育管理机关将录取通知书全部发放到学生或其家长手中;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材料在报考前提交;学校在学生报到时认真比对原始资料等,这些措施都能有效杜绝冒名顶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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