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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坠落受伤 法院判雇主赔偿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9-26 09:36:01

  受雇从事起重工作,5米高空作业中不幸坠落,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病情不断加重。雇主却规避责任,否定雇佣事实。日前,北塘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雇主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郑某夫妇是某运输公司的股东,个人拥有两辆吊车,2005年起翁某便受雇于郑某从事起重工作。2006年1月24日,翁某按照郑某的要求在吊车上干活时,不慎从5米高处坠落,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伤等损伤。事后,郑某支付了医院和卫生中心治疗的费用。2008年6月5日,翁某因脑外伤所致于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期间及此后在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的医疗费8500余元,均是郑某支付。此外翁某受伤后,郑某每月给付翁某现金800元,共支付20个月,计1.6万元。现翁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攻击24万余元。

  法庭上翁某诉称,两年多来,其病情不断加重,出现了精神异常,经精神卫生中心医生诊断,其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被告郑某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其他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在受雇佣中受到伤害,假设雇佣关系存在,原告应当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翁某是否受雇于两被告及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郑某拥有大型吊车,且有证据可证明翁某受伤是工作时从吊车上摔下来造成。事发前,郑某支付过翁某劳动报酬,病历资料证实翁某摔伤后在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的部分费用是郑某支付,表明其认可翁某工作时摔伤的事实,以上证据证明郑某与翁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翁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事实,且雇佣关系无需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故法院判决郑某赔偿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近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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